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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市人民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18-07-13 来源:敦煌文明网案例一
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5日,贺某向贾某借款113000元用于火锅店装修,并承诺于2014年4月5日归还。还款期限过后,贺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借款。后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敦煌市人民法院以(2014)敦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贾某借款113000元。判决生效后,贺某并未自觉履行,后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期间,贺某领取房屋补偿金、装修金共计35万元。拿到该笔补偿金的贺某,并未主动交纳执行款,而是将其中的30万元直接汇给其妹妹贺某某,用于归还贺某某的对外借款。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贺某将所得补偿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目无法纪,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但采取转移的方式将其财产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公安机关民警劝说下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其亲属积极偿还借款,并已将借款全部还清,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贺某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依然将其所得补偿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公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蒋某与被告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人王某偿还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7723.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6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主动履行。经蒋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蒋某支付9.9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在张某与被告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由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张某支付瓷砖款6.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亦未支付该款项,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领取剩余房屋拍卖款246502.78元,在明知自己与蒋某、张某的执行款项还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将所领取的246502.78元交给其嫂子马某,帮助偿还马某的对外借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时,未如实申报财产,在领取剩余房屋拍卖款后,将款项用作偿还他人借款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开展以来,通过公检法联动机制,进入侦查、公诉并予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典型案件。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对失信被执行人必将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规避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利剑必至,切不可因“一晌贪欢”,而落得像被告人王某一样的下场。
案例三
法院公安携手治“老赖”
【基本案情】2015年9月,秦某向徐某借款7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并出具借条。后因秦某迟迟未偿还该借款,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由秦某偿还徐某借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75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1月14日,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秦某玩起了“失踪”。经法院多次联系、寻找后均未果,且经查询,秦某名下无存款、无住房、无证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3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将秦某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敦煌市公安局,请求进行协助查控。2018年6月3日凌晨1点,秦某落网。在得知秦某前妻名下的车辆,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该车辆归秦某所有这一情况后,法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并向秦某明确告知,如在指定时间内未交纳全部执行款,该车辆将依法进行拍卖。2018年6月4日下午,秦某交纳全部执行款,将车辆取回,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案件得以执结的关键是秦某的落网,和敦煌市人民法院玩“躲猫猫”的秦某可能不会想到,法院与公安局已经携手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公安机关的协助查控机制,让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以往惯用的“躲猫猫”伎俩失去了效用,终逃不出执行的法网。
案例四
网络拍卖助力破解执行难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王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宋某给付劳动报酬7584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对宋某采取强制措施后,案外人宋某某以其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为宋某提供执行担保。约定的履行期限过后,宋某未能如期履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车辆,在对宋某某提供执行担保的车辆进行评估后,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拍卖以48318元起拍,以57318.31元成交,溢价率18.7%。2018年5月22日,车辆拍卖所得款57318.31元全部由申请人王某领取。2018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宋某与申请人王某就下剩款项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案标的虽未全部执行到位,但凭借司法拍卖信息透明、成本低、溢价率高等优势,申请人王某在时间短内拿到了75%的申请标的,权益得以维护。推动落实网络司法拍卖,是敦煌市人民法院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问题的创新举措,将“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引入案件执行,将不断提升案件执行效率,切实高效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司法拘留让“负翁”变“富翁”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董某向候某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木炭厂,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过后,经候某多次催要,董某一直未予偿还。2014年12月22日,候某将董某诉于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董某偿还候某借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履行期限过后,董某未主动履行,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董某下落不明,案件进入执行僵局。2018年6月5日,在敦煌市公安局的协助临控下,董某落网。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董某声称其已负债累累,无钱偿还该笔借款,法院依法对董某作出拘留决定,并予以实施。在将董某送往敦煌市看守所的路上时,董某联系家属,将所拖欠的20000元借款全数交清,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敦煌市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一律”(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规避、抗拒执行的,一律列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原则,持续挤压“老赖”生存空间,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老赖”产生了有力的震慑。“现在欠钱不还也会坐牢” ,一些“老赖”被拘留,“负翁”立刻变“富翁”,还没被送到拘留所,执行款项便悉数交清,上述案例只是众多此类案例中的一个缩影。
案例六
限制高消费让“老赖”无路可走
【基本案情】2016年9月25日,王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田某偿还王某借款12000元,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约定还款期限过后,田某仅偿还借款2000元,下剩10000元迟迟未还。2017年9月2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8年1月18日,法院依法将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高消费进行限制。2018年4月,身处深圳的田某因无法购买返程机票,不得已与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6日,田某现身法院,主动交纳执行款10100元(含案件执行费100元),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报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迫于多重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司法权威得以进一步彰显。
案例七
未如实申报财产被罚款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敦煌市某销售部(该销售部业主系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98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王某发出报告财产令,王某不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申报财产,而且态度蛮横,拒不配合。鉴于此,法院决定对王某采取拘留。王某被司法拘留后,非常后悔,在看守所向法院出具悔过书,请求变更拘留措施。考虑到王某的妻子丁某怀有身孕,且已主动向某银行偿还借款300000元的情节,法院逐决定解除对王某的拘留,对王某罚款10000元。2017年3月9日,王某交纳罚款,并就下剩未还款项与某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申报财产被罚款,罚款过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旧得履行,切不可将法律视为儿戏。
案例八
失信,不仅影响你一人
【基本案情】申请人范某与崔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5)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判决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范某工程款236000元。2016年3月15日,因崔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崔某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5月14日,崔某慑于信用惩戒对其子女升学产生的影响,主动来到法院,交纳执行款18万元,同时就下剩款项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其后,申请人范某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崔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敝,案件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等方面发挥了强大的惩戒和威慑功能。人民法院综合运用财产报告令、悬赏举报、审计调查和限制消费等各种执行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发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随着信用惩戒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失信,影响的将不仅只是你一人。
案例九
司法救助彰显司法关怀
【基本案情】宁某受雇于胡某为泰州市某公司在敦煌所承建的工程驾驶铲车。2012年7月21日上午,宁某检修铲车时,铲车突然自行滑动并从其身上碾过,致宁某全身多处损伤。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胡某赔偿宁某各项损失280203元,泰州市某公司补偿宁某20000元。判决生效后,仅有泰州市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胡某未主动履行。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胡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常年在外无法找到其人,经公安机关协查亦不见其踪迹,胡某家中妻子患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法院“四查”后亦无可财产供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僵局。鉴于宁某自幼父母双亡,与年迈患病的奶奶仅靠低保生活,且后续医疗费用较大的情况。法院告知宁某可申请司法救助,先行解决部分生活困难。随后宁某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给予宁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40000元。
【典型意义】对“执行不能”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执行案件,法院会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缓解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在法治不断进步的道路上,逐渐健全的不再是冷冰冰的规章与制度,更多的是司法为民的温情与温度。
案例十
执行不能≠执行难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4日,龚某与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岳某赔偿龚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2515.5元。判决生效后,岳某向龚某赔偿2000元,下剩款项未予赔偿。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寻找,始终未见岳某本人,且经“四查”后,岳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系贫困户。在法院将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后,岳某依旧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执行。2018年6月1日,法院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该案列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常年患病的龚某实施司法救助。后经敦煌市委政法委审批,对龚某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岳某下落不明,父母早年离异,且岳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案件仍未能得以执行,属典型“执行不能”的案件范畴。“执行难”不等于“执行不能”,前者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后者指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施司法救助。在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中,除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外,在执行过程中还需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请您理解,也请您配合。
后记
执行难问题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备受关注。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中央的安排部署,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烈期盼。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两年时间过去,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到了攻坚决胜的关键期。在这场退无可退、避无可避,必须迎难而上、一往无前的“莫斯科保卫战”中,敦煌法院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继续坚持挂图作战,持续推进执行工作的强制化、规范化与信息化,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誓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新胜利!(杨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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